企业需要做好哪些职业卫生工作来预防员工职业病
说到职业卫生,与之相对应的还有一个词——职业病。它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当然,长时间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也可引起相关的职业病。
职业卫生是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权益,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服务的重要工程。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粉尘、毒物、噪声等各种职业危害因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以预防。
据资料显示,早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就宣布实施了,这充分表明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对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视,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了保障。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门调整至安监部门。2011年12月31日,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
据调查分析,由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之前就对生产中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所需投资只有4,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因此,加强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另一方面,这也是保证企业平稳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那么,企事业单位该如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危害呢?
首先.企业新建时应首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十七条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
其二.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规定,企业应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确保将预评价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和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
其三.企业建成试运行期间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管理进行评价。
其四.企业正式运行后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企事业单位只有真正把职业病的防护工作做在前面,把阿全生产的意识树立在心间,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员工的职业卫生,保证安全生产,才能维持企事业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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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交通事故由不同级别的交警来处理
2014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稿),从15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稿共12章113条,而现行版本只有11章87条。
征求稿最大的亮点是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同的交通事故由不同级别的交警来处理。同时,征求稿也明确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征求稿亮点一、征求稿明确规定,应自行撤离而未撤离者罚200元。
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两种可以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类型上,征求稿专门做了细化——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征求稿也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征求稿还单独规定,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可以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其实早在2009年,上海已经出台《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物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应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征求稿亮点二、当事人“私了”之后再报警,可不受理
征求稿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这意味着对于“私了”后再报警要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按照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而以往“私了”当事人报警的话,交管部门一样会受理。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报警。以后遇到“碰瓷”,如果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者是有围观者等第三方证明,车主可报警处理。这样就打击了社会上个别企图不劳而获的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道德秩序的维护。
征求稿亮点三、以下3类伤人事故可快速处理
征求意见稿新规定以下三种类型的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符合以上情形的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发生事故后,如果发现有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需报警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自行“快处”。
征求稿两点四、交警处理事故先培训考试
征求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征求稿亮点五、交警可调取个人行驶记录
征求稿明确了交警到现场要做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划定警戒区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等,并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如果有需要,交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并对辨认情况做详细规定。
征求稿亮点六、军车逃逸通报有关部门
征求稿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要承担全部责任,而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此外,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可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征求稿还细化了处理事故时,交警或检验、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相信15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正式施行,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交通法规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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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安监局颁布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颁布单位】: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教高〔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14年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相关化工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持续健康发展,培养高素质化工安全人才,现就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化工安全专业和人才结构。化工安全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主要涉及化工与制药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机械类、自动化类部分学科专业;在专科层次主要涉及生化与药品大类、环保气象与安全大类部分专业(以下统称化工安全相关专业)。鼓励高校根据需求在现有本科专业和研究生学科内设置化工安全方向。鼓励高职高专院校根据需求建设以化工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为特色的专业或扩大现有专业招生规模。有关高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化工安全人才需求调研,面向化工安全生产需要,培养安全意识强、具备一定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级专业技术后备人才。有条件的高校要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培养等方式,招收具有化工安全实践经验的人员,培养一批既懂化工又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
二、完善化工安全人才标准。制订化工安全相关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高职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教学标准要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定量风险分析等国际通用化工安全分析技术纳入培养要求,增加化工过程安全及过程自动化控制等方面的教学内容,突出化工安全生产理念、知识、技术及能力的培养,明确化工专业教师任课前应有至少3个月的化工厂实践经历。完善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认证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培养。积极推进化学工程等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与化工安全职业资格认证的有机衔接。修订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标准。人才标准要根据化工行业发展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深化化工安全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有关高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校企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开设相关课程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要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到化工企业挂职或合作科研等,增强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企业要鼓励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学生导师、开设化工安全管理和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课程或讲座。推动大型化工园区、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安全技术科研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收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活动。
四、提高学生的安全素养和实践能力。化工安全相关专业要落实化工安全人才标准,将安全知识教育细化到具体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将安全意识培养融入教学全过程,使学生了解化工安全技术进展,强化化工是高危行业的认识,树立安全是化工生产前提的理念。要确保学生到化工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探索完善化工厂跟班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相结合的模式,使学生掌握化工安全生产特点、化工厂主要风险、化工生产主要安全操作原理与基本技能,具备基本的化工生产风险识别能力、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鼓励有关高校建设化工安全方向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与企业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面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开设化工安全方面的选修课程。
五、健全学生实习安全保障。通过制(修)订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承担学生实习的责任;制(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规范实习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学校、企业、学生和家长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建立学生实习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学生实习前,学校与企业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教育,落实购买实习保险。
六、实施化工企业安全人才招收计划。大中型化工企业要编制化工安全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小型化工企业要制订从业人员录用计划。要将化工安全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才培训和招录工作前移,主动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预就业”等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减免实习费用、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帮助偿还助学贷款等方式吸引学生到企业工作。鼓励企业对到条件艰苦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和特别补助。支持企业与获得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签约,保留学籍先到企业工作1-2年。
七、严格化工安全从业人员上岗准入条件。化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把是否具备相关化工安全知识和技能作为招聘的重要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设施的操作人员要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
八、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化工企业要依据化工安全从业人员标准,加强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觉遵守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行为养成。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短期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需求的专业知识及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提高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化工重点地区特别是新兴化工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成立化工职业院校,引导化工企业招生与招工结合,实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九、加大对化工安全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和支持全国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化工安全案例资源库建设,并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建设企业安全培训基地,承担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主动接纳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教育部支持学校与部分大中型企业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探索持续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健全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通过“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支持学校开展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综合改革、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促进课程建设与开放共享。通过“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支持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相关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有关高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7日
同时,耐戈友防护工作服在此也强调一下,几乎只要是从事户外工作或接触具有危险物品的职业都需要穿戴安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国家对此制定了安全法规,并对其需要装备的安全产品分别制定了严格的行业执行标准,对从事于不同职业的人群加以必备的安全防护,予以减少或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国家根据对从事具有一定危害的职业特性,都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及行业安全标准,责令各地方政府必须监督执行,对违反法规安全者也制定了处罚条例.对佩戴的安全用品都制定了明确的细则,并对不同职业的如何使用也都作了详细的穿戴步骤和规范的方法.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以保员工的安全和企业运营的长远!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本文援引自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耐戈友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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